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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书!

审判书! (第2/2页)

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,被告人我叫难忘在案发后,有悔罪表现,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,且无前科劣迹,建议法院从轻惩处。
  
  上述事实,有证人证言,被害人陈述,现场勘察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在案佐证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认定。被告人“我叫难忘”亦供认不讳。
  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“我叫难忘”目无书评区法纪,在公共场所抢沙发罪,抢板凳,抢积分,残酷抢取作者更新积分和书友沙发,
  
  其行为已构成抢沙发罪,抢板凳,抢积分罪。犯罪恶性程度极深,手段极其残忍,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实属罪大恶极、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,罪不容赦,必须严惩不怠。
  
  辰迷社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“我叫难忘”犯故意抢沙发罪,抢板凳,抢积分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。
  
 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,但不足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。为严肃法纪,维护书评治安,保护书友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,
  
  根据《辰迷社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  
  被告人“我叫难忘”犯抢沙发罪,抢板凳罪,抢积分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  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3份。
  
  审判长悲叶伤秋
  
  审判员小导
  
  审判员蓝宇锋
  
  2011年11月26日
  
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
  
  辰迷社最高人民法院(院印)
  
  书记员迷雾中的妖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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